企劃書.人生任務.上課日期及講義

地球身心靈整合大學學會章程草案 

2016.5.8版本

        第一章     

  1. 本會名稱為「地球身心靈整合大學」。(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身心靈整合教育為其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推動身心靈整合教育。

  2. 將光與愛散播至全地球,協助引導眾人完成任務,讓地球充滿光與愛,提升地球整體振動頻率。

  3. 出版身心靈整合教育相關之出版品。

  4. 與國際相關專業之學術與實務交流。

  1. 本會得依法向地方法院辦理登記為法人。。

    第二章  

    第七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得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第八條會員具有選舉、被選舉、表決及罷免等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參與本會活動之義務

  1.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2.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1. 會置理事三人,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2.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1.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2.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監事。

  4. 議決監事及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1.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2.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處、組、科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3.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名譽理事、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4.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於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得召開之。

  5.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6.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7.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8.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9.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事業費。

  2. 捐款。

  3. 委託收益。

  4. 專案計畫收入。

  5. 投資收益、基金及其孳息。

  6. 其他收入。

  1.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3.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4.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5.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6. 本章程經本會000000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0000000日,台(00)內社字第0000000000函准予備查。